男子赠与女友房屋并公证但分手后不履行 同居财产如何分割?

男子赠与女友房屋并公证但分手后不履行

七夕佳节,恋人们常以礼物传情,甚至共商婚嫁大事,包括依循传统赠送彩礼或合资购房。但感情一旦走到尽头,曾经的共有财物如何处理成为焦点。针对这类争议,北京一中院的法官做出了解释。

王斌与小玉在恋爱同居期间,经济上不分彼此,频繁有大额资金往来。趁着房价下跌,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。七夕那天,两人沉浸在甜蜜中,王斌家人催促结婚,遵循家乡风俗,王斌家给小玉送去了9.99万元作为彩礼。遗憾的是,这对情侣最终未能步入婚姻殿堂,选择分手。王斌心生疑问,他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彩礼及其它共同财产?

根据《最高法院关于彩礼纠纷的规定》,彩礼返还主要依据三种情形:已婚并共同生活、虽婚但共同生活短暂且彩礼数额大、未婚但已同居。法官吴扬新、丁彦匀指出,若属于第一种情况,离婚时不可要求返还彩礼。而对于其他两种情况,法院会考量彩礼用途、双方过错、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等因素,并尊重地方习俗,决定是否及如何返还彩礼。

王斌与小玉的情况符合第三类,未领结婚证却已同居。他们之间的9.99万彩礼是否能收回,法院会全面评估彩礼用途、双方同居及孕育状况、过错责任等,并参考当地习惯作出判决。

至于两人同居期间合买的房产,分手后如何处理?法官表示,长期同居可能导致财产混杂,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问题。不同于婚姻财产分配,同居期间个人所得通常归个人,但对于共同财产,将依据双方贡献、照顾弱势方的原则进行分割。

最高法院在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》中也提及,同居期间承担较多家庭责任的一方有权要求补偿。据此,王斌与小玉的房产分割,会考虑双方的实际贡献和法律规定,公平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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