女子网购假劣减肥食品获10倍赔偿 严惩不贷守护消费者健康

女子网购假劣减肥食品获10倍赔偿

8月21日,最高法的新闻发布会上,公布了一批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件,其中包含崔某与杨某的产品责任纠纷。此案着重强调,对于知晓食品生产商信息及生产日期虚假仍进行销售的经营者,将依法处以惩罚性赔偿,旨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制售行为,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事情起因于崔某2023年8月通过微信与杨某交易,购买了一款声称具有减肥功效的咖啡产品,首次支付800元并在体验到所谓的减肥效果后,再次购买了2160元的同款产品。该产品的包装标示由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,生产日期标注为2023年5月。但随后,崔某出现了不良反应,并发现这款产品实为假冒,因为该生物科技公司早已于2019年停止生产所有产品,并在2022年声明其名称被非法冒用。

法院审理时指出,根据食品安全法,销售标注虚假生产信息的食品属于违法行为。杨某无法证明其进货渠道合法性,因此被认定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。依据相关法律条款,消费者在遭受此类损失时,有权要求退还货款并获得十倍赔偿。最终,法庭判决杨某退还崔某支付的全部款项,并支付十倍赔偿金。

最高法强调,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,人们对健康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,市场上的减肥保健食品种类繁多。然而,部分不法商家利用这一需求,销售假冒伪劣产品,不仅侵害消费者权益,还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,必须严加惩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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