路虎女狂扇对向司机 律师谈“能否还手”

近日,在山东青岛,一起逆行女司机殴打正常行驶男司机的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。

8月28日,38岁的女司机王某在崂山区青山村观景台附近逆向行驶,因对向的26岁男司机林某某未让行,王某下车对其进行了辱骂和殴打,并在男子报警后驾车肇事逃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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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曝光后,王某

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0日,并罚款1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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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受害者林先生因为口鼻流血,甚至感到头晕目眩,现在还在医院接受治疗,已花费四千多元的费用。

但事情结束到现在王某也没有向其道歉,也没有赔偿医药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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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得知是这一处罚结果后,

林先生心里也是感到十分不满,并表示不会和解,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
记得08年的7月,一名男子在街上偶遇了自己以前的老师,因为想起这名老师曾经在自己上学时殴打过自己,于是直接上前拦住曾经的老师,并扇了对方好几个耳光。

这件事发生后,

法院以"寻衅滋事罪",判了男子1年半的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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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按照这个标准,今天这名逆行打人的路虎女,

其态度不是更加嚣张,社会影响也更加恶劣吗?

许多网友对女司机王某的行为感到愤慨,并对警方的处罚结果表示怀疑。

那么,为什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,却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,就判了对方一千元,行政拘留十天呢?

去找了《刑法》的相关条例,其中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

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

1、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

2、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情节恶劣的;

3、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

4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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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律视角解读:青岛路虎女司机事件为何不构成寻衅滋事?】

一、什么是寻衅滋事?

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,起哄闹事,殴打伤害无辜,情节恶劣的行为。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:

1.行为人主观上有寻衅滋事的故意:即行为人故意在公共场所制造事端,引起混乱。

2.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:如无故殴打他人、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等。

3.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: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共场合进行的。

4.情节恶劣:即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。

在这起事件中,王某的行为虽然恶劣,但

是否构成寻衅滋事,

还需要具体分析。

根据警方的通报,警方认为王某的行为更符合

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,而非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。

王某的行为虽然在公共场所发生,但其行为

是否达到了"情节恶劣"的程度

,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。

如果王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,或者没有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,那么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。而从相关媒体报道得知,

男子的伤情其实并不严重。

被打的林先生的退伍军人身份,虽然这增加了事件的情感色彩,但在法律上,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,不会因为个人的身份而有所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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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视频中的拍摄者则提醒林先生不要还手,以免"理亏"的说法成立吗?

有法律专家表示,

"还手就理亏"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

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

必要的时候,可以采取正当防卫,如果是为了保护自己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对侵害者造成损害,是不负刑事责任的。

三、"那么,如果林先生还手了,会有什么后果呢?"

专家继续解释,

如果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,造成了重大损害,那么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。

但专家也建议,遇到此类情况,应及时报警,由公安机关处理。

总结

关于公众对处罚结果的质疑,是可以理解的,但这一切都合乎规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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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部门在处理此类事件时,应该更加透明和公开,及时公布相关信息,以消除公众的误解和不满。但同样的,被打的林先生也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,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。

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,遵守法律,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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